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释五性第十_六壬神定经

易经网 六爻 2025-05-13 19:47:48 101  

释五性第十

传曰:五性者,五常之性也,谓仁、义、礼、智、信也。

仁:《诗纬》曰:木神主仁。言其叶可荫,其子可啖,所以为仁。《黄帝》曰:木主于肝。《素问》曰:肝者,魂之所居也。

义:《诗纬》曰:金神主义。言剑刀刚断,所以为义。《黄帝》曰:金主于肺。《素问》曰:肺者,魄之所居也。

礼:《诗纬》曰:火神主礼。言烛头不乱,所以为礼。《黄帝》曰:火主于心。《素向》曰:心者,神之所居也。

智:《诗纬》曰:水神主智。言方园随器,所以为智。《黄帝》曰:水主于肾。《素同》曰:肾者,精之所居也。

信:《诗纬》曰:土神主信。言能生育万物,所以为信。《黄帝》曰:土主于脾。《素问》曰:脾者,意之所居也。

五行各正其性而相近也。孔子曰:性相近也。

水性满无不鉴,浸无不通,方圆应变。此信而近智也。

火性至明而不乱,犯之者焚。此礼而近义也。

木性主仁,秋落春荣,被雪而茂。此仁而近信也。

金性诛怨反正,此义而近礼也。

土性主厚而味甘,物无不载。此智而近仁也。凡用其神,皆主其事。

假令正月甲子日寅时占事,用起胜光火神加酉一,上克下为用。若占人性,则执礼而不乱。若占人疾,其病在心。他皆准此例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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